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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业务工作流程图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检验业务工作流程图


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业务办理指南

电梯

一、适用范围

1、《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各类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二、名词术语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三、检验业务申报

a) 电梯监督检验

制造资料:

电梯制造单位应提供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电梯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安装资料:安装单位应提供以下安装资料:

(1) 申报单(使用单位加盖公章),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资料自查表;施工前土建工程检查记录;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信息汇总表;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改造、重大维修资料: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应提供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 申报单(使用单位加盖公章),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资料自查表;施工前土建工程检查记录;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信息汇总表;

(4)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b)、定检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申报单(使用单位加盖公章),受检设备注册代码,提供有效的维护保养合同原件(可在检验现场提供)。

c)、整改确认与现场复检

现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应申请复检。

申报复检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现场检验结论为整改确认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3),提交经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签章认可后的整改确认回执联。

○2现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4)的,提交已表明整改完毕的见证材料(电梯应有维保单位或使用签章),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4)。

四、受理及收费

1、用户持上述申报资料到本院相关业务受理部门办理检验申请,业务受理人员对技术资料和其它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有关数据录入数据管理系统,并与用户协商,预约确定检验日期,出具检验受理通知书和《宁波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

2、缴款方式

○1持《缴款通知单》到财务收费处交纳现金或刷卡,其中第2联随收据交申请单位。

○2若申请单位电汇检验费用,凭银行出具的汇款对帐联和《缴款通知单》到财务收费处开具收据。

四、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志领取

1、检验完毕十个工作日后凭检验报告领取单到业务窗口领取。

2、定期报告寄送。

五、收费标准

浙价费[2004]165号文件

浙价费〔2011249号文件

以上收费标准及相关优惠减免政策,详见院网站-》业务指南-》收费标准

六、办事时间

夏令时: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630

七、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综合业务部:0574-87356241 机电二部:0574-55121384

机电四部:0574-55121326 鄞州站:0574-28820718

北仑站:0574-86782724 奉化站:0574-55121246

镇海站:0574-86570210 慈溪站:0574-63109681

余姚站:0574-62511850 象山站:0574-65769029

宁海站:0574-65228368 江北受理点:0574-55151583

起重机

一、适用范围

1、《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各类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和定期(首次)检验。

二、名词术语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 40t·m 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 300t/h 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 2 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三、安装(包括移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的申请与受理

施工单位在按照规定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实施开工告知后,应当向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提出申请前,不应当进行任何施工活动(开箱核验、现场勘查除外)。

申请时,施工单位应当向我院各业务受理部门提供下述基本资料,并填写《检验申报单》: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等许可证明;

2)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3)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

5)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6)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

注:上述提供资料中如为复印件,应当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移装、改造、重大修理的设备,施工单位还应当提供拟施工设备的最近一次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施工前全面自检报告。如果拟施工设备的原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不齐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协商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我院业务受理员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其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的结果以《申报受理单》反馈给施工单位;如审查资料发现存在问题不接受申请时,予以退回。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告知申请人实施监检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四、定期(首次)检验的申请与受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申报定期检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申报单,受检设备注册代码。

申报首次检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4)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的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5)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资料(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

前款要求的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应当在其质量证明书中注明整机滚装形式出厂

申请定期(首次)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填写《检验申报单》。院及各检验站业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受理单》,并及时反馈使用单位;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资料。

五、交纳检验费

1、交费时间

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申请单位应于办理申请的同时缴纳相关检验费用。

2、缴款方式

○1持《缴款通知单》到财务收费处交纳现金,其中第1联由财务盖章后返还业务受理部门,第2联随收据交申请单位。

○2若申请单位电汇检验费用,凭银行出具的汇款对帐联和《缴款通知单》到财务收费处开具收据。

六、现场检验

1、配合准备

○1申请单位应根据检验受理通知书上的提示,在检验前提前做好配合准备工作。

○2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检验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我院,以便及时调整检验时间。

2、现场检验

检验人员凭检验任务单,实施现场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并对不合格项开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3)或(4

七、检验报告领取

检验完毕十个工作日后凭受理单到业务窗口领取。

八 、相关设备定期检验周期:

a)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b)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1次,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九、收费标准

浙价费[2004]165号 文件

浙价费[2016]177

以上收费标准及相关优惠减免政策,详见院网站-》业务指南-》收费标准

十、办事时间

夏令时: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630

十一、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综合业务部:0574-87356241

机电一部:0574-55121361

机电三部:0574-55121362

余姚检验站:0574-62511835

慈溪检验站:0574-63109681

镇海检验站:0574-86570210

鄞州检验站:0574-28820718

宁海检验站:0574-65228368

象山检验站:0574-65769029

江北西草马路受理点:0574-55121583

奉化检验站:0574-55121246

北仑检验站:0574-86782724

杭州湾受理点:0574-5896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