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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

宁波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对"巾帼文明示范岗"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全市"巾帼建功"活动的深化和拓展,根据全国、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动员妇女积极参加岗位建功活动,引导职业女性文明从业,奋发进取,敬业爱岗,成才奉献,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个领域里努力提高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在各行各业以妇女为主体的基层单位开展。我市凡具备本办法中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
第四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应该纳入所在单位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在党委和政府部门的领导下,由妇女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应具备的条件为:
1、该岗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50%以上,并且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
2、岗位全体成员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钻研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综合素质和工作业绩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团结奋进;乐于奉献,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各个领域里成绩突出。
3、积极参加"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在促进本行业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团队精神,在本单位、本行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能发挥一定的示范辐射作用。
4、领导重视,把创建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计划中,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富有实效。
5、示范岗管理规范,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比较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第三章 申报、命名和奖励
第六条 各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的申报工作,采取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群众评议、逐级报批的方法。原则上,申报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的,需获得县(市)区或市属委、局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
第七条 申报上一级的"巾帼文明示范岗",必须由本级的"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或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进行申报并签署意见,并由上一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予以考核、命名。
第八条 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由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或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对申报的示范岗实施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措施,并每年集中对新命名的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发文通报一次。
第九条 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把好质量关,做到成熟一个、申报一个,保证申报和命名的"巾帼文明示范岗"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真实性,并努力拓展示范岗的创建领域。
第十条 对获得"巾帼文明示范岗"荣誉称号的集体成员,各主管单位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各地要运用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宣传推广示范岗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十一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工作应该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对各级示范岗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各县(市)区协调小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创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并作为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第四章 管理、考核和交流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各县(市)区申报推荐的"巾帼文明示范岗",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进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推荐的"巾帼文明示范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岗位所在地同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协助管理。对市级以上的"巾帼文明示范岗",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委托各县(市)区的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基础性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评审委员会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成员组成,负责对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进行评审和考核。每一级示范岗的评审考核工作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同级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挂牌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正在争创的岗位,要求摆放或挂与争创"巾帼文明示范岗"内容相关的标牌;已被命名的岗位,要求挂相应级别的"巾帼文明示范岗"牌匾;所有的创建岗位都要面向社会推出优质服务承诺卡。标牌、牌匾和承诺卡均应放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同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社会监督员,通过开展明查暗访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各行业要组建相应的社会监督员队伍,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示范岗创建活动的氛围。
第十五条 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的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市级以上的"巾帼文明示范岗"每两年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全面检查和重新认定工作,通过一定的媒体渠道进行社会公示,综合各方意见后对符合创建条件的示范岗进行发文通报,并要求各地、各系统对已经不再符合条件的岗位进行摘牌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检查核实,立即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岗位成员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
3、被媒体曝光,受群众检举且情况属实,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
5、若岗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考核标准在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指导下,由岗位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要求为:
1、各地、各行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全面发展的目标出发,制定并实施科学的考核标准。考核评分细则要根据形势发展,征求岗位全体成员意见,不断进行改进;考核结果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备案。
2、规范建岗程序。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过程中必须公开示范岗成员、岗位责任制度及创建标志,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实行自我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十八条 要在"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中强化学习交流制度。通过在岗位内部、同行业各岗位之间、同地区各岗位之间以及跨地区、跨行业岗位之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技能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努力提升全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创建水平和社会形象,发挥日益明显的示范辐射效应。
第十九条 各创建单位应把考核、管理和交流制度贯穿于"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的始终,促使创建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局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层次的"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铜版底;
2、字体颜色:名称为红色,落款字体为黑色;
3、规格:宁波市级示范岗大小为52cm×35cm,边距厚为2.5cm。各县(市)区及行业的"巾帼文明示范岗"牌匾规格,不得超过市级示范岗牌匾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